Term
TYPICA直接貿易平台使用協議
本協議係為烘豆師和TYPICA使用TYPIC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YPICA」)所提供的咖啡豆直接貿易平台(以下簡稱「本平台」)進行長期咖啡豆買賣交易所制定。
欲使用本平台進行咖啡豆交易,需請您詳細閱讀協議全文並同意遵守本協議。
第1條(目的)
本協議目的為規定本平台提供服務之條件,及使用本平台所成立之咖啡豆(以下簡稱「商品」)買賣契約時,TYPICA與烘豆師(根據第3條規定,係指以烘豆師身份在本平台註冊會員的使用者)之間產生的權利與義務關係。
第2條(本協議的適用與修改)
1 本協議所定事項適用於提供烘豆師使用本平台,以及TYPICA和烘豆師之間進行之個別商品交易(以下簡稱「個別契約」)。
2 本協議所定事項如與本公司刊載於本公司網站(https://typica.jp)中說明有不同之處,則以本協議為主。
3 如個別契約之制定事項與本協議內容不同,應以個別契約為優先。
4 如TYPICA認為有修改之必要,TYPICA得變更本協議。變更本契約時應公布於本平台或TYPICA網站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並通知烘豆師本協議的變更時間和變更內容。如預定變更內容需烘豆師同意,應按照TYPICA所定方式向烘豆師取得同意。
第3條(註冊)
1 有意使用本平台之使用者(以下簡稱「有意註冊者」)應同意遵守本協議,並提供符合TYPICA規定所需之個人資訊(以下簡稱「註冊事項」)後,使得向本平台申請使用註冊。
2 根據前項條文申請註冊者(以下簡稱「註冊申請人」),TYPICA將依照規定審核,並於同意通過該申請時通知註冊申請人。註冊申請人在收到TYPICA本項目之通知時,即完成註冊會員。
3 使用者完成前項所規定之註冊手續後,與TYPICA之間即成立服務使用契約,應於遵守本協議之情況下使用本平台。
4 使用者在本服務中曾註冊或提交之資訊、以及使用本服務時所需之相關資訊,TYPICA應遵循另行制定之隱私權政策規定使用。
5 註冊申請人如符合以下各項情形,TYPICA有權拒絕受理註冊及重複註冊,且無需公開拒絕理由。
(1) 所有或部分註冊事項含有虛偽不實、錯誤資訊或闕漏。
(2) 為未成年人、成年受監護宣告者、受保佐人、或受輔助宣告者,且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的同意。
(3) 於TYPICA判斷與反社會勢力(幫派組織、幫派組織、右翼組織、反社會勢力或其他類似組織,以下相同。)有任何交流或關聯;或透過提供資金或其他方式,以協助或參與維持、運作、經營反社會勢力等行為。
(4) 經由TYPICA判斷為過去曾違反過與TYPICA之契約或其相關人士。
(5) 其他TYPICA判斷不適合註冊會員者。
第4條(註冊內容變更)
烘豆師如需要變更註冊內容,應遵守TYPICA之規定並儘速通知TYPICA。
第5條(密碼與使用者帳號管理)
1 烘豆師應負起自我保管責任,妥善管理與保管本平台的密碼及使用者帳號,不可讓與第三人使用,也不可出借、轉讓、變更名義或買賣。
2 因未妥善管理密碼或使用者帳號、錯誤使用、第三人使用等狀況而產生損害,烘豆師應承擔其責任。
3 烘豆師帳號以一間公司以持有最多一組為原則,密碼與使用者帳號應由負責人管理。
第6條(禁止事項)
烘豆師禁止使用本平台做出以下各項行為、或TYPICA判斷屬於以下各項情況之行為。
(1) 違反法令或與犯罪活動有關之行為
(2) 對於TYPICA、本平台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進行詐欺或恐嚇行為
(3) 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4) 侵害TYPICA、本平台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個人隱私權、名譽及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5) 透過本平台將以下或TYPICA認為屬於以下訊息散播給本平台其他使用者。
・含有過度暴力或殘酷內容之訊息
・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式之訊息
・損害TYPICA、本平台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名譽或信用之訊息
・含有過度猥褻之訊息
・助長歧視之訊息
・助長自殺、自殘行為之訊息
・助長不當使用藥物之訊息
・含有反社會性內容之訊息
・含有連鎖信等要求將資訊散播給第三人之訊息
・含有令他人不快內容之訊息
(6) 造成本平台的網絡或系統過度負荷之行為
(7) 對TYPICA所提供的軟體及其他系統進行逆向工程或其他分析之行為
(8) 有妨害本平台營運疑慮之行為
(9) 不當進入TYPICA網絡或系統等行為
(10) 冒充第三人之行為
(11) 使用本平台其他使用者的帳號或密碼之行為
(12) 未經TYPICA同意於本平台進行宣傳、廣告、勸誘或推銷之行為
(13) 收集本平台其他使用者資訊
(14) 造成TYPICA、本平台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不利、損失或不愉快感受之行為
(15) 與TYPICA網站上所刊登之本平台使用規範抵觸之行為
(16) 提供利益給反社會勢力
(17) 直接或間接引起、或容易引起上述各項之行為
(18) 試圖嘗試上述各項行為
(19) 其他TYPICA判斷不適當之行為
第7條(本平台停止營運)
TYPICA於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下,得在不事先通知烘豆師的情形下停止或中斷提供所有或部份服務。
(1) 實施與本平台有關之電腦系統的緊急檢查或維護作業
(2) 電腦或通訊線路故障、錯誤操作、訪問流量過度集中、違法訪問、駭侵等導致本平台無法運作
(3) 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停電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本平台無法運作
(4) 其他TYPICA判斷必須停止或中斷服務的狀況
第8條(註銷註冊)
如烘豆師符合以下任一條件,TYPICA得在不事先通知或催告的情形下刪除或隱藏其發布內容,並暫時停止該烘豆師使用本平台或取消其烘豆師之註冊身份。
(1) 違反本協議中任一項目
(2) 發現註冊內容與事實不符
(3) 停止付款或無法付款,或聲請破產、民事重整、公司更生、特別清算或類似程序之情況
(4) 6個月以上未使用本平台
(5) 對TYPICA發出之疑問或其他聯絡事項超過30天未有回應
(6) 符合第3條第5項之各種情況
(7) 其他TYPICA判斷不宜繼續使用或以烘豆師身份註冊本平台之情形
第9條(退會)
1 烘豆師在完成TYPICA所規定之手續後,即可從本平台退出會員,註銷其烘豆師註冊身份
2 烘豆師在退會時如有積欠TYPICA款項,將喪失其償還期限優勢並應立刻支付所有欠款。
3 退會後之使用者資訊處理應遵守TYPICA隱私權原則規定。
第10條(本平台內容的變更、結束)
1 TYPICA保留更改本平台內容或停止提供服務的權利,且無需負擔或補償烘豆師因此損失的權益。
2 如TYPICA停止提供本平台的服務,將事前通知烘豆師。
第11條(免責聲明)
TYPICA不以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證本平台符合烘豆師的特定使用目的、預期功能、商品價值、正確性或可用性,亦不代表烘豆師使用本平台即合乎法律或產業協會的內部規範、可持續使用且不會發生問題。
第12條(經由本平台成立之個別契約)
1 TYPICA向烘豆師販售之商品批次、商品名稱、規格(如生產國、生產者、品種、精製方法、價格等TYPICA事先提供之資訊,以下相同。)、數量、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可從①預購後事先付款、②交貨後一次付清、③交貨後分次出貨及付款三種方式中選擇)、出貨日期、出貨地點等條件,除本協議規範之外,於個別契約中另行規定。
2 TYPICA根據咖啡豆生產者所提供之資訊提供商品清單給烘豆師。提供該商品清單不等同於TYPICA和烘豆師的買賣契約。
3 烘豆師依據TYPICA所提供的商品清單,指定所需商品批次、商品名稱、規格、數量、付款金額、付款方式、出貨日期、出貨地點,並使用本平台申請購買(下單訂購)。如已得到TYPICA事先許可,烘豆師可用TYPICA規定的訂購單,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的方式寄送,或由TYPICA依照烘豆師的指示代為輸入訂單及訂購。
4 當TYPICA收到烘豆師使用本平台訂購之訂單,並經由本平台、傳真或電子郵件聯絡烘豆師接受該訂單,個別契約即告成立。烘豆師所指定的交貨日期僅為預定,TYPICA有權超過預定日並決定最後交貨日期。
第13條(商品交貨、檢查、驗收)
1 TYPICA將根據個別契約,於交貨期限內將商品交付至個別契約中所定地點。
2 烘豆師在交貨地點收到個別契約中所約定之商品後,應立即以TYPICA規定之檢驗方式檢查並驗收該商品之種類、品質(本條所指之「品質」不包含商品味道,僅限客觀外在可分辨之品質與含水量。品質標準以第16條規定為主。)及數量。該品質與數量若有不符合本協議之內容(以下簡稱「不符合條件」),烘豆師應於收到貨品後5個工作天內通知TYPICA。
3 如有上述不符合條件情況,TYPICA應於14天內確認並通知烘豆師是否可於交貨期限(個別契約中所定之交貨日期,以下相同)後90天內補足短缺部分或替代品(包含不同精製日期的同一品牌商品或是同等商品,以下簡稱「替代品」)。若同一批次號碼之商品中有多位烘豆師提出第2項所述不符合條件之狀況,TYPICA將依照收到通知的先後順序判斷是否補交短缺部分或替代品。
4 前項經確認後如符合交貨後90天內補交短缺部分或替代品之條件,TYPICA將補交該短缺部分或替代品予烘豆師。如烘豆師在14天內拒絕接受短缺部分或替代品,TYPICA不得要求補交短缺商品或替代品,應儘速退還相當於不符合條件部分之金額(數量不足情況除外)予烘豆師。烘豆師如拒絕短缺部分或替代品、或已於交貨期限後90天內進行短缺部分或替代品之交貨手續,應完全依照本項規定處理,烘豆師無權對TYPICA要求損害賠償。
5 第3項經確認後,如TYPICA無法於交貨後90天內補足短缺部分或替代品,應將相當於不符合條件部分金額(數量不足的情況除外)儘速退還予烘豆師。
6 經第2項所述之檢查後,即使有不符合條件之商品,如烘豆師認為其不符合條件對使用上並無影響,於烘豆師與TYPICA協商後,得降低商品價格並由烘豆師接收商品。該不符合條件造成之損失則應由烘豆師負擔。
7 根據本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商品中若有不符合條件並退還給TYPICA之部分,該部分商品所有權將在退還時由烘豆師移轉至TYPICA。
第14條(延誤交貨等處理)
1 如TYPICA發現有任何影響個別契約中交貨約定之虞,應儘速以傳真、電子郵件或TYPICA提供之平台服務工具告知烘豆師相關資訊及延誤情況。
2 如因個別契約中商品遺失、毀損、變質、配送錯誤等情形,導致無法於個別契約所定期限內交貨,TYPICA須依前條第3項或第5項之規定通知烘豆師,告知可否如期於交貨期限後90天內完成交貨。
3 如依前條規定於交貨期限後90天內完成交貨,則烘豆師無權對TYPICA要求損害賠償。
第15條(所有權移轉和風險承擔)
1 商品交付至TYPICA指定之日本國內倉庫後,商品所有權即從TYPICA移轉至烘豆師。根據第13條第6項規定,烘豆師未收之不合格商品在該烘豆師表示拒絕收貨之後,該商品所有權應從烘豆師移轉至TYPICA。
2 商品進入TYPICA指定之日本國內倉庫前所發生任何遺失、毀損、變質或其他損害,除應歸責於烘豆師之部分外,皆應由TYPICA承擔;商品進入TYPICA指定之日本國內倉庫後所發生任何遺失、毀損、變質(除味道變質之外)或其他損害,除歸責於TYPICA之部分外,皆應由烘豆師承擔。
第16條(品質標準)
1 商品品質(包含客觀外在可分辨品質、含水量和味道品質)以下列任一項為基準:
(1)TYIPCA提供樣品時該樣品品質
(2)前項之外,TYPICA與烘豆師協商後所定之標準
2 如TYPICA需要變更影響商品規格標準和品質的原料或過程,應事先取得烘豆師同意。
3 TYPICA交貨完成且烘豆師已依照第13條第2項規定驗收商品後,如認為有一定數量商品未達到標準並於交貨後14天內通知TYPICA,可要求依照本條第4項規定處理。如烘豆師未於規定時間內通知TYPICA,視同放棄以本條第4項處理之權利。
4 烘豆師依照前項規定於期限內通知TYPICA後,TYPICA和烘豆師各選定一位咖啡品質鑑定師(Licensed Q Arabica Grader,能夠依照精品咖啡協會所制定基準和程序評鑑咖啡之專業人士),若2位咖啡品質鑑定師皆認定味道品質未達標準,則無論原因為何,視該部分商品不符合第1項所述條件。如烘豆師在前項所定通知期限5日後仍未選定咖啡品質鑑定師,TYPICA應連同烘豆師未指定名額,自行選定共2位咖啡品質鑑定師。
5 根據前項規定所選定之2位咖啡品質評鑑師若出現不同判斷結果,經過TYPICA和烘豆師協商後,得另外追加選定1位咖啡品質鑑定師。如該咖啡品質鑑定師判斷為未達品質標準,則無論原因為何,視該部分商品不符合第1項條件。
6 第4項及前項效力僅限該烘豆師,不應影響其他購買同一批次的烘豆師。每位烘豆師如認為味道品質未達標準,應各自進行與第4項相同或同等手續。
7 根據第4項及第5項規定,如味道未達第1項所定品質標準,TYPICA應將味道未達品質標準部分商品折合等值金額並儘速退還給烘豆師。如烘豆師尚未支付款項,將該未達品質標準部分之商品退還給TYPICA,且扣除該部分商品金額後支付應付款項給TYPICA即可。
8 如未達第1項所定品質標準,應依照第3項或前項之規定處理,不得要求以交付第18條規定的替代品或短缺部分履行契約,亦不得要求賠償損失。
9 依照第7項規定,如商品未達品質標準而退還給TYPICA,該退還部分之商品所有權應於退貨後由烘豆師移轉至TYPICA。
第17條(支付貨款、保管費用以及手續費)
1 烘豆師應遵守個別契約之規定,向TYPICA支付商品款項。
2 烘豆師如因分次交貨等事由,使商品自入庫當天起於TYPICA所定日本國內倉庫中保管超過一個月,應將依照TYPICA的請款內容,向TYPICA支付該倉庫保管月費。
3 烘豆師應在向TYPICA支付本條第1項規定的商品款項時,同時支付個別契約中所定之手續費。該手續費依照三種不同付款方式(①預購後事先付款、②交貨後一次付清、③交貨後分次出貨及付款)分別規定如下:
① 預購後事先付款:無需手續費
② 交貨後一次付清(全額付款):商品款項總金額的5%
③ 交貨後分次出貨及付款(分期付款):商品款項金額的15%(可依照付款次數分期付款)
4 烘豆師或TYPICA任一方對於另一方擁有金錢債權時,向對方發出書面通知後,無論是否有償還期限,可隨時將該金錢債權與對方的金錢債務以同等金額抵銷。
第18條(瑕疵擔保責任)
1 如有第13條第2項所定檢驗程序無法發現之不符合條件部分(數量短缺及味道品質除外,以下相同),烘豆師應在第13條第2項規定的驗收30天以內確認,並向TYPICA告知不符合條件之具體內容。
2 如TYPICA判斷前項所定不符合條件之狀況屬實,TYPICA應在14天內確認可否於交貨期限後90天內補足短缺部分或替代品,並將該確認結果通知烘豆師。
3 經前項確認後,如可於交貨期限後90天內補足短缺部分或替代品,則TYPICA應補足同一商品或替代品。如烘豆師依照前項通知後14天內要求扣除商品款項,TYPICA應將不符合條件部分折合適當金額後儘速退款予烘豆師,不得要求補交短缺部分或替代品。若交貨期限後90 天內可補足短缺部分或替代品,應僅依照本項所定之方法處理,烘豆師無權向TYPICA要求損害賠償。
4 根據第2項確認結果,如交貨期限後90天內難以交付短缺部分或替代品,烘豆師應將不符合條件部分退還給TYPICA,且扣除該部分商品金額後向TYPICA支付商品款項。如烘豆師已連同不符合條件批次號碼之款項一併付款,TYPICA應將不符合條件部分折合適當金額後儘速退還予烘豆師。在此情況下,烘豆師無權向TYPICA要求損害賠償。
5 依照本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商品中如有不符合條件且退還至TYPICA後,該部分商品於完成退貨後,其所有權應由烘豆師移轉至TYPICA。
第19條(產品責任)
如因商品有缺陷(此指考慮到商品特性、正常預期使用方式、產品交付時間以及與商品有關其他情況,缺乏其正常情況下應具備之安全性),而使第三方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到傷害,TYPICA和烘焙師應相互協商並以誠摯態度處理。
第20條(智慧財產權歸屬)
1 TYPICA和烘豆師於本協議、個別契約以及日後交易中獲得之知識、想法和其他資訊為基礎所進行的發明、構思、設計製作、電路佈局的創作或著作物之創作(以下簡稱「發明」),該相關權利皆屬TYPICA所有。
2 與本平台有關的發明等產生之權利,毫無例外應皆屬TYPICA所有。
3 TYPICA網站及本平台相關的智慧財產權皆屬於TYPICA與TYPICA授權者所有,本協議之平台使用許可並不代表許可使用其智慧財產權。
第21條(再委託)
TYPICA有權將所有或部分商品之販售業務委託第三方處理。
第22條(禁止轉讓權利和義務)
1 未經TYPICA事先書面同意,烘豆師不得將本協議及個別契約所產生的契約地位轉讓,也不得將本協議及個別契約所產生之所有或部分權利及義務轉讓於第三方,或提供給第三方作擔保。
2 如TYPICA將本平台相關事業轉讓給其他公司,可能一同轉讓相關事業之使用契約地位、本協議之權利與義務,以及烘豆師註冊內容和其他顧客資訊於受讓人。烘豆師於本項就此類轉讓表示同意。本條所稱業務轉讓,不僅包含普通業務轉讓,也包含公司分立及其他業務轉讓之情形。
第23條(不可抗力)
1 因地震、颱風、海嘯或其他自然災害、戰爭、暴動、內亂、恐怖主義活動、重大疾病、流行病、病毒傳播、法律或法規之頒布與廢除、公共當局命令或處置或其他政府行為、糾紛、運輸機關或通訊線路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全部或部份(金錢義務除外)個人契約延滯或未能履行,任一方都無須承擔責任。然而受該事由影響的當事者應在當下及時告知另一方,並盡力進行恢復。
2 前項所定事項發生時,如有合理理由認為難以達成個別契約之目的時,TYPICA和烘豆師可經由協議後,解除所有或部分個別契約。
第24條(保密義務)
烘豆師應將使用本平台及透過本平台進行之交易,及藉此獲得關於本平台與TYPICA之資訊進行保密。未經TYPICA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公開或洩露內容。
第25條(本平台終止後之措施)
1 終止本平台服務或依照第9條規定退會時,殘留的個別契約應繼續遵守本協議之規定,直到雙方在履行完個別契約所定之義務後為止。
2 本條、第18條(瑕疵擔保責任)、第19條(產品責任)、第20條(智慧財產權歸屬)、第24條(保密義務)、第27條(損害賠償)以及第32條(準據法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本平台終止服務或依照第9條規定退會後依舊具有效力。其中僅第24條(保密義務)有效期限為終止後5年內為限。
第26條(解除契約)
1 當另一方符合以下任一項時,TYPICA和烘豆師可立即取消所有或部分個別契約,而無需任何通知或通知。
(1) 交貨期限後90天以上仍未交付商品時
(2) 違反本協議或個別契約規定,即使已向對方進行催告,14天內仍不見改進時(如為交貨期限的延遲則依照前項辦理)
(3) 營業執照被監管機關吊銷或暫停時
(4) 停止付款或無力支付欠款,或票據支票無法兌現時
(5) 當第三方收到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拍賣申請,或接受稅款和公共費用的滯納處分時
(6) 開始破產程序、民事更生程序、公司更生程序、特別清算,或本人自行提交申請時
(7) 作出解散、公司分立、業務轉讓或合併的決議時
(8) 確認資產或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難以履行本協議及個別契約之義務時
2 根據第27條規定,TYPICA和烘豆師得向另一方要求賠償因取消前項而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27條(損害賠償)
TYPICA和烘豆師如因違反本協議或個別契約而使另一方造成損害,應依照直接造成損害之交易金額為上限向對方賠償損失,不應包含利潤虧損和其他履行利益。
第28條(逾期損害賠償)
烘豆師如未按時支付第17條規定之款項、倉儲費用和手續費任一款項,應依年利率14.6%加計自應支付日起迄實際清償日止之延遲利息予TYPICA。
第29條(期限利益喪失)
如烘豆師違反本協議或個別契約之規定事項、符合第8條第1項或其他各項事由、或逾期支付第17條規定之商品貨款、倉儲保管費用及手續費之任一款項,經TYPICA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本平台通知後,烘豆師將喪失對TYPICA之所有義務期限利益,且須立即向TYPICA償還全額款項。
第30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TYPICA和烘豆師在本協議簽署日及締結個別契約時,應向另一方表明不屬於幫派組織、幫派組織成員、脫離幫派組織未滿五年、幫派組織準成員、幫派組織相關企業、濫用股東權利專門進行經濟犯罪、偽社會運動組織、特殊智慧犯罪集團或其他類似組織(以上總稱為「幫派犯罪組織」),也不符合下述任一項目,並保證未來也不會參與。
(1) 受到幫派犯罪組織控制經營管理
(2) 幫派犯罪組織實際參與經營管理
(3) 不當利用幫派犯罪組織
(4) 涉及向幫派犯罪組織提供資金或利益
(5) 內部董事或實際參與經營者和幫派犯罪組織之間有應被社會譴責之關係
2 TYPICA和烘豆師應向對方保證不會自行或利用第三方進行以下各項行為:
(1) 不當脅迫要求
(2) 超出法律責任之不合理要求
(3) 對本業務進行威脅性言行或使用暴力
(4) 散佈謠言、利用欺騙或威嚇以損害對方信用或妨害對方業務
(5) 其他等同於上述各項之行為
3 TYPICA和烘豆師如察覺有違反前兩項之情況,應立即以書面通知對方。
4 如對方違反前三項規定,TYPICA和烘豆師應立即註銷在本平台之註冊並解除所有或部分個別契約,並可要求賠償因此產生的損失。在此情況之下,對方不得要求賠償因解除契約所產生之損失。
第31條(可分割性)
本協議如有任何條款無效或不合法,該無效或不合法將不影響本協議的其他條款,亦不影響本協議之效力或使本協議無效。本協議所有其他條款均應保持完整效力。
第32條(準據法及爭議解決機構)
1 本協議及個別契約受日本法律管轄,並依照日本法律解釋。
2 與本協議及個別合同有關之訴訟,以東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為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第33條(協商事項)
本協議及個別契約中未約定之事項、以及對本協議及個別契約之內容有不同解釋之事項,應由雙方當事人秉持誠意,共同協商解決。
制定日期:2021年9月3日
本協議適用於上述制定日期後TYPICA與烘豆師之間締結之個別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