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YPICA 直接貿易平台使用條款(烘豆商適用)

本使用條款係就有意購買咖啡生豆之使用者(以下稱「使用者」)所制定,規範使用者在使用由 TYPICA B.V. 及其於多個國家或地區所設立之當地法人(以下稱「TYPICA」)所提供之咖啡生豆直接貿易平台(以下稱「本平台」),向生產者購買咖啡生豆(原則上為與其他使用者共同購買)時,所需遵守之基本事項。

TYPICA於多個國家或地區設有當地法人,使用者將依其所在地區,與TYPICA 所指定之法人,基於本使用條款,成立相應之權利義務關係。

本平台上之咖啡生豆交易,係由生產者與購買者之間直接進行。TYPICA作為推動直接貿易之平台提供者,為確保交易順利進行,提供各項代行服務,以及與品質等相關之補償服務。

 使用者於透過本平台購買咖啡生豆前,請務必事先詳閱本使用條款全文,並於同意其內容後方得使用本平台。

※本翻譯僅供參考之用。

本使用條款之正式正文以日文版本為準;如本翻譯與日文版本之間出現任何差異或不一致之情形,概以日文版本為優先適用。

第1條(目的) 

 本使用條款之目的,在於規定本平台對使用者之提供條件,以及使用者透過本平台,與咖啡生豆賣方生產者(以下稱「生產者」)所成立之咖啡生豆(以下稱「本件商品」)買賣契約(以下稱「本件買賣」)相關事項,為使賣方生產者與買方使用者之間之交易得以順利成立並履行,而明確規範 TYPICA 與使用者之權利義務關係,並同時規定 TYPICA 所提供之居間仲介、代行及各項服務(以下稱「代行支援服務」)以及補償服務。

第2條(適用及本使用條款之變更等) 

1 本使用條款所規定之事項,適用於 TYPICA 對使用者提供本平台之行為、TYPICA、使用者及生產者三方間就本件商品所進行之個別交易(以下稱「個別契約」),以及 TYPICA 與使用者之間所成立之代行服務。

2 若本使用條款之內容與 TYPICA 於本平台上所顯示之說明、內容等有所不一致時,應以本平台上所顯示之說明及內容為優先適用。

3 如個別契約中對本事項另有不同於本使用條款之約定時,應以該個別契約之約定為優先適用。

4 除非使用者另與 TYPICA有特別約定,否則視為使用者已委託 TYPICA 以代行支援服務之方式,辦理為完成購買所需之各項聯繫作業、進口及通關之代行或居間仲介、進口地倉庫之收貨與檢驗代行、倉庫保管代行、配送管理代行及配送服務等。另,若使用者希望與生產者直接進行交易,應事前與 TYPICA 及生產者進行協議。

5 TYPICA 認為有必要時,得變更本使用條款。於變更本使用條款時,TYPICA 將於本平台或 TYPICA 官方網站公告變更後之使用條款之施行時間及內容,或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使用者。惟如變更內容屬須取得使用者同意之變更內容者,TYPICA 應依其所定之方式取得使用者同意。

第3條(註冊)

1 凡希望使用本平台者(以下稱「註冊申請人」),須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並依 TYPICA 所定之方式,向雙方提供 TYPICA 所指定之一定資訊(以下稱「註冊事項」),以申請本平台之使用註冊。

2 TYPICA 將依其所定之審查基準,判斷依前項提出註冊申請之人(以下稱「註冊申請人」)是否符合註冊資格;如 TYPICA 認可其註冊時,即視為該註冊申請人已完成作為使用者之註冊。

3 於前項所定註冊完成時,使用者與 TYPICA 之間即成立服務使用契約,使用者得依本使用條款之規定使用本平台。

4 使用者於註冊時所申報之資訊,以及其於使用本平台過程中所產生之相關資訊之處理,悉依另行訂定之隱私權政策辦理。

5 若註冊申請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TYPICA 得拒絕其註冊或再次註冊,且就拒絕之理由不負任何揭露義務。

⑴  就向 TYPICA 提供之註冊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有虛偽、錯誤記載、誤記或遺漏之情形者

⑵  屬消費者等,不具備事業者身分者

⑶ 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受輔助宣告之人,或受保佐宣告之人,且未取得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者

⑷  屬於反社會勢力等(指暴力團、暴力團成員、右翼團體、反社會勢力或其他與前述相當之人;以下同),或經 TYPICA 判斷,透過資金提供或其他方式,對反社會勢力等之維持、運營或經營予以協助或參與,或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形式之交流或關聯者

⑸  經 TYPICA 判斷,曾於過去違反與 TYPICA 所簽訂之契約者,或其相關人員

⑹  其他經 TYPICA 判斷不適合註冊者

第4條(註冊事項之變更)

 使用者於註冊事項發生任何變更時,應依 TYPICA 所定之方式,即時通知 TYPICA 該等變更事項。

第5條(密碼及使用者ID之管理)

1 使用者應基於自身責任,妥善管理及保管與本平台相關之密碼及使用者ID,且不得使第三人使用,亦不得將其出借、讓與、轉名、買賣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2 因密碼或使用者ID之管理不當、使用錯誤,或遭第三人使用等情形所致之任何損害,均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第6條(禁止事項)

 使用者於使用本平台時,不得從事下列任一行為,或經 TYPICA 判斷其行為視為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 違反法令之行為,或與犯罪行為相關之行為

(2) 對 TYPICA、本平台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為詐欺或恐嚇之行為

(3) 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行為

(4) 侵害 TYPICA、本平台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之行為

(5) 透過本平台向 TYPICA 或本平台之其他使用者傳送下列資訊,或經其他TYPICA 判斷屬於下列資訊者

・ 含有過度暴力或殘忍表現之資訊

・ 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電腦程式之資訊

・ 含有損害 TYPICA、本平台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名譽或信用之表現之資訊

・ 含有過度猥褻表現之資訊

・ 含有助長歧視之表現之資訊

・ 含有助長自殺或自我傷害行為之表現之資訊

・ 含有助長不當藥物使用之表現之資訊

・ 含有反社會性表現之資訊

・ 含有請求將資訊擴散予第三人(如連鎖郵件等)之資訊

・ 含有使他人感到不適之表現之資訊

(6) 對本平台之網路、系統等造成過度負荷之行為

(7) 對 TYPICA 所提供之軟體或其他系統進行反向工程或其他解析行為

(8) 有妨礙本平台營運之虞之行為

(9) 未經授權存取 TYPICA 之網路或系統等之行為

(10) 冒充第三人之行為

(11) 使用本平台其他使用者之 ID 或密碼之行為

(12) 未經 TYPICA 事前許可,於本平台上進行之宣傳、廣告、招攬或營業行為

(13) 蒐集本平台其他使用者之資訊之行為

(14) 對 TYPICA、本平台之其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不利益、損害或不快感之行為

(15) 違反 TYPICA 於其網站上所公告之本平台使用相關規則之行為

(16) 向反社會勢力等提供利益之行為

(17) 直接或間接引發、促成,或使前各款行為更易發生之行為

(18) 試圖從事前各款行為之行為

(19) 其他經 TYPICA 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第7條(本平台之停止等)

 如有下列任一情形時,TYPICA 得於未事前通知使用者之情況下,停止或中斷本平台全部或部分之提供。另依本條所為之停止或中斷所致使用者之任何損害,除因 TYPICA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TYPICA概不負任何責任。

(1) 因需緊急進行與本平台相關之電腦系統檢查或維護作業時

(2) 因電腦、通訊線路等發生故障、操作錯誤、存取量過度集中、未經授權之存取、駭客攻擊等情形,致本平台無法營運時

(3) 因地震、雷擊、火災、風災、水災、停電、其他天災或不可抗力因素,致本平台無法營運時

(4) 其他經 TYPICA 判斷有必要停止或中斷之情形

第8條(註銷註冊等)

 如使用者有下列任一事由,TYPICA 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之情況下,刪除或設為不公開該使用者之張貼資料,並得就該使用者暫時停止其本平台之使用,或註銷其作為使用者之註冊資格。

(1) 違反本使用條款任一條款之情形

(2) 經查明其註冊事項中存在不實內容之情形者

(3) 發生停止付款或無法付款之情形,或已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民事再生程序、公司重整程序、特別清算程序,或其他與前述相類似之程序者

(4) 連續六個月以上未使用本平台之情形

(5) 對於 TYPICA 之詢問或其他要求回覆之聯絡,超過三十日以上未予回應者

(6) 符合第3條第5項各款所列情形者

(7) 他經 TYPICA 判斷,不適合繼續使用本平台,或不適合繼續作為使用者之情形者

第9條(退會)

1 使用者得依 TYPICA 所定之程序辦理完成後,自本平台退會,並註銷其作為使用者之註冊資格。

2 使用者於退會時,如對 TYPICA 尚負有任何債務,該等債務之期限利益即當然喪失,使用者應立即向 TYPICA 清償其所負之全部債務。

3 退會後之使用者資訊之處理,悉依另行訂定之隱私權政策辦理。

第10條(本平台內容之變更與終止)

1 TYPICA 得基於自身營業之考量,於未事前通知之情況下,變更本平台之內容,或終止本平台之提供。因而造成使用者受有不利益,TYPICA 亦不負任何補償或其他責任。

2 如 TYPICA 決定終止本平台之提供,將事前通知使用者。

第11條(保證之否認)

 TYPICA 對於本平台是否符合使用者之特定目的、是否具備使用者所期待之功能、商品價值、正確性或有用性,使用者使用本平台是否符合其所適用之法令或產業團體之內部規章、是否得以持續使用,以及是否不會發生任何瑕疵等事項,無論明示或默示,均不作任何保證。

第12條(使用本平台所成立之個別契約等)

1 本平台上所顯示之本件商品相關資訊,係由生產者所提出之銷售條件說明,並不構成 TYPICA 或使用者之買賣契約要約。

2 使用者依本平台所定方式提出購買申請,且生產者透過本平台或所定方式予以承諾時,即視為生產者與使用者之間即成立關於本件商品之買賣個別契約。

3 於本平台進行之本件買賣,其權利義務係依各個別契約分別成立;惟基於運輸安排之需要,使用者之訂單將以貨櫃為單位合併處理,因此交易形態原則上為與其他使用者之共同購買。

4 個別契約一經成立,不論任何理由,概不得取消。

5 TYPICA依使用者所委託之代行支援內容,就本件買賣契約之成立通知、付款協助、文件製作及其他相關業務,以居間仲介或業務代行之方式提供服務。

第13條(本件商品之交付及履行協助)

除 TYPICA 與使用者或生產者之間另有約定外,TYPICA 將於其所指定之各國倉庫(以下簡稱「倉庫」)進行交貨及引渡,並以協助本件商品之實體交付。

第14條(進口代行)

1.TYPICA係依據透過本平台成立之生產者與使用者間之買賣契約,受使用者或生產者之委託,代行本件商品之進口相關業務。除 TYPICA 與使用者或生產者另有特別約定外,視為以本件買賣為對象而使用本進口代行服務。

2. 前項之進口代行業務,得包括文件取得之協助、運輸安排、保險安排之協助,以及其他與進口相關之附隨業務。

3.即使 TYPICA 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進口代行業務,亦不因此取得本件商品之所有權,且該等進口代行業務並非以買賣契約當事人之身分所為。

第15條(通關代行服務)

1.TYPICA 作為前條所定進口代行業務之一環,依使用者或生產者之委託,代行或居間仲介本件商品之進口通關手續。除 TYPICA 與使用者或生產者另有特別約定外,視為以本件買賣為對象而使用本通關代行服務。

2.於前項通關代行業務中,即使 TYPICA 以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或其他名義人之身分辦理相關手續,亦僅係基於通關程序上之便利所為,並不表示本件商品之所有權移轉予 TYPICA。

3.因通關所生之關稅、消費稅及其他公法上之租稅與費用,應依買賣契約或另行約定,由生產者或使用者負擔。

4 因通關時之抽樣檢驗等所致之商品減量,以及因檢驗、開封等所生之包裝損壞、密封狀態解除,或其他因此導致之商品品質降低或損傷,其減量及風險概由使用者負擔;惟使用者已使用第22條所定之補償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16條(運送途中之風險負擔)

1 就本件商品於運送途中所發生之滅失、毀損或變質,應依買賣契約所定之交易條件(包括 Incoterms 等)由使用者或生產者承擔其風險。

2 於前項情形下,TYPICA 對於該等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3 TYPICA將就生產者所提示之交易條件中,與Incoterms 之資訊相關,透過本平台或其他適當方式提供予使用者。

第17條(倉庫收貨時檢驗代行服務)

1.於本件商品到達倉庫後,TYPICA依使用者或生產者之委託,以業務代行之方式,於倉庫收貨時就本件商品之數量、重量、外觀及其他客觀事項進行確認(以下稱「收貨時檢驗」)。除TYPICA 與使用者或生產者另有特別約定外,否則視為以本件買賣為對象而使用本服務。

2.收貨時檢驗之範圍,僅限於本件商品之數量、重量、包裝狀態、外觀損壞情形,以及其他於收貨時得以外觀確認之事項,並不就本商品之品質、規格、風味、適合性或其他事項之判斷或保證。

3.TYPICA 將依其認為合理之方式,向使用者及生產者通知並提供收貨時檢驗之結果;如發現不具合格情形,將即時通知。

4.於收貨時檢驗中,若發現檢驗範圍內之事項存在缺失,且使用者提出要求時,TYPICA將向生產者確認其是否能於倉庫交付日起九十日內,依買賣契約所履行交付足量商品或安排替代品之義務。但使用者行使前述請求之期限,限於倉庫交付日起一個月內。

5.經前項確認,如不足數量或替代品之交付確實無法履行者,關於價金減額等事項,使用者與生產者應直接,或經由 TYPICA 介入協議處理。

6.如前項協議未能成立,或即便未進行協議,若使用者已使用第22條所定之品質補償服務者,則使用者得依另行訂定之條件及補償上限,向 TYPICA請求就本件商品中被認定為瑕疵或不良部分之數量所相對應價金進行補償。

7.如使用者與生產者經雙方合意而未使用收貨時檢驗代行服務,則關於本件商品於收貨時之確認、是否存在缺失之判斷,以及相關協議、調整及其他處理,應由使用者與生產者依買賣契約內容直接辦理。

第18條(倉庫保管服務)

1 TYPICA 依透過本平台成立之生產者與使用者間之買賣契約,受使用者之委託,代行本件商品於交付至倉庫後之保管相關業務。除TYPICA 與使用者或生產者另有特別約定外,否則視為以本件買賣為對象而使用本倉庫保管服務。

2 倉庫保管服務係為輔助使用者履行其義務而提供之暫時性服務,其管理水準為一般倉庫保管通常採行之管理程度,並不保證本件商品之品質、風味、性狀,或其適合長期保存之狀態。

3 就本件商品於保管期間所發生之滅失、毀損、變質或其他損害,除因 TYPICA 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TYPICA概不負任何責任。

4 使用者應於另行與 TYPICA 約定之期限內,自倉庫提領本件商品。

5 如發現可能影響前項所定交付期限之情事時,TYPICA應即時以適當方式通知使用者。

6 本件商品之最長保管期間以自倉庫交付日起三百日為限;如於該期間屆滿後,仍無法完成配送予使用者、使用者無法提領商品、無法與使用者取得聯繫,或可明確判斷使用者無提領意思者,視為使用者已放棄該商品之所有權。於此情形下,TYPICA得於扣除該商品之保管費用、處分費用及其他合理費用後,以任意方式處分該商品。惟即使於此情形下,本件商品之所有權亦不當然移轉予 TYPICA。

7 前項規定不影響 TYPICA 與使用者另行成立之合意;如雙方另有合意,TYPICA得就該商品進行收購,其收購條件、對價及其他事項,依 TYPICA 與使用者個別合意之內容為準。

第19條(配送服務)

1 就依前條規定交付並存放於倉庫之本件商品,TYPICA 受使用者之委託,將使用者應自倉庫提領之本件商品,配送至使用者所指定之地點。除TYPICA 與使用者另有特別約定外,視為以本件買賣為對象而使用本配送服務。

2 本項配送服務之提供,不影響本件商品所有權之移轉時點、危險負擔之歸屬,或生產者與烘豆商(使用者)間買賣契約之其他內容。

第20條(所有權之移轉)

1 本件商品之所有權,應依買賣契約所定之交易條件(包括 Incoterms 等)移轉。

2 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於依第13條規定在倉庫交付本件商品之情形下,於本件商品實際搬入倉庫時,即視為其所有權已由生產者直接移轉予使用者。惟此一所有權移轉,僅係基於運輸、通關及保管上之便利所為,並不表示 TYPICA 取得該商品之所有權,亦不表示 TYPICA 介入或參與該所有權之移轉。

第21條(品質保證) 

關於本件商品之品質、規格及生產流程所生之瑕疵,其責任應由作為賣方之生產者負擔,TYPICA 對此不承擔任何保證或責任。

第22條(品質補償服務)

1 TYPICA 向使用者提供有償選擇性之服務,就本件商品之風味與品質提供一定範圍之補償(以下稱「品質補償服務」)。品質補償服務之使用屬自願性;惟除 TYPICA 與使用者另有特別約定外,否則視為以本件買賣為對象而使用本服務。

2 本件商品之品質(包括外觀可辨識之品質、水分含量、水分活性值及風味品質),應以 TYPICA 作為參考資訊所提供之樣品品質水準為基礎,並以當事人間所合意之評估標準為準。

3 如因必要而需變更影響本件商品規格標準或品質之原料或製程時,TYPICA 應事前取得使用者之同意。

4 即使於 TYPICA 向使用者交付本件商品後,若使用者就本件商品之特定數量,認定其未符合第1項所定之風味品質,使用者得於商品倉庫交付日起 一個月內,依 TYPICA 所定之方式通知其情形,並可依下項規定處理。若使用者未於該期間內通知者,則視為其喪失依下項規定請求處理之權利。

5 若使用者依前項規定於期間內完成通知時,TYPICA 應指派一名 Q Grader(Licensed Q Arabica Grader,指依精品咖啡協會所定標準與程序,經認可具備咖啡評鑑能力之專業技術人員)對風味品質進行評鑑;如該 Q Grader判斷其未符合風味品質,且未另行查明係因保管狀況等其他原因所致者,則視為本件商品中該等數量未符合第1項所定之品質。

6 如依前項規定所選任之 Q Grader 與使用者之判斷結果不一致時,TYPICA、該 Q Grader 及使用者應經協議後,作成品質是否符合之最終判斷。

7 第依第4項或前項之效力,僅對於該使用者本人,不影響購買同一批次商品之其他使用者。各使用者如認為其所購商品未符合風味品質,應各自依第4項規定,進行相同或同等之程序。

8 依第4項、第5項及第6項之規定,經認定未符合第1項所定之品質中的風味品質之情形時,TYPICA 得於另行約定之條件及補償上限範圍內,就該被認定為不符風味品質之數量,向使用者補償相當之價金,或由 TYPICA 進行該商品之收購。

9 就第1項所定之品質中,未符合風味品質之情形,應僅依本條規定方式處理,使用者不得另行向 TYPICA 請求損害賠償。

第23條(樣品提供服務)

1 TYPICA 得依使用者之請求,基於促進或評估透過本平台進行之交易之目的,提供本件商品樣品之服務(以下稱「樣品提供服務」),提供與否由 TYPICA 自行裁量。

2 使用者應事先知悉並同意,樣品之品質,可能與實際買賣時交付之本件商品存在差異。

3 樣品提供服務所需之費用(包括樣品之提供、運輸、通關、保管及其他相關費用),應依 TYPICA 另行訂定之條件,由生產者與使用者分攤負擔,並納入買賣價格或相關手續費等計算。

第24條(買賣價金及代行支援等手續費之支付)

1 使用者應依透過本平台成立之買賣契約,負有向作為賣方之生產者支付本件商品價金之義務。

2 使用者除前項所定之商品價金外,另應就 TYPICA 所提供之代行服務,依 TYPICA 另行訂定之標準,向 TYPICA 支付相應之手續費,作為該等服務之對價。

3 即使 TYPICA 依前二項規定,自使用者一次性收取商品價金及手續費,該商品價金相當之金額,仍屬於生產者之款項,僅由 TYPICA 暫時代為保管,並不構成 TYPICA 之營業收入或收益。

4 有關付款期限及付款條件,應依當事人間另行合意之內容辦理。

5 使用者如逾支付期限仍未支付本件商品之價金、各項費用或手續費,則其於本平台上依合意之付款條件所享有之價金折扣等權利即行喪失;此時,TYPICA 得隨時向使用者請求支付本件商品之價金、各項費用及手續費。

6 使用者或 TYPICA 如對對方享有金錢債權時,經以書面通知對方之方式,得不問該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隨時就其金錢債權與對方之金錢債務於對等金額範圍內行使抵銷。

第25條(契約不適合責任)

1 如本件商品之種類、品質、數量或其他內容,未符合買賣契約所約定之內容(以下稱「契約不適合」),其相關責任應由作為賣方之生產者負擔。

2 如使用者於收貨檢驗中無法發現之契約不適合情形時,使用者應於倉庫交付日起一個月內,依買賣契約之約定,直接向作為賣方之生產者追究其責任。

3 TYPICA 並非本件商品之賣方,對於本件商品之契約不適合,不負任何作為賣方之責任,及其他一切修補、交付替代品、價金減額、損害賠償或其他一切相關責任。

4 即使屬於前項情形,TYPICA 仍得於合理範圍內,就使用者與生產者之間有關契約不適合之協議或解決,提供資訊、聯絡、協調或其他支援或代行;惟該等支援不構成 TYPICA 對契約不適合責任之承擔。

5 關於契約不適合之處理方式,準用第17條第4項及第5項之規定(但不包括其但書)。

6 就本件商品之風味及其他感官特性所涉之品質,不屬於契約不適合責任之範圍;並得視情況,適用 TYPICA 另行提供之品質補償服務。

第26條(製造物責任)

1 因本件商品之缺陷(係指綜合考量本件商品之特性、通常可預見之使用方式、本件商品交付時期,以及其他與本件商品相關之情況,而認定其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致第三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造成損害時,應由作為本件商品製造者之生產者負其責任。

2 就本件商品因製造物缺陷所引發之事故或爭議,TYPICA 得於合理範圍內,協助使用者與生產者進行事實確認、聯絡協調及其他必要之合作;惟該等合作不表示 TYPICA 承擔任何製造物責任。

第27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1 TYPICA 或使用者,基於本使用條款、個別契約,或與其相關之交易所取得之技術知識、創意、構想或其他資訊,而進行發明、創作、設計、電路配置之創作,或著作物之創作(以下合稱「發明等」),則與該等發明等相關之一切權利,均歸屬於 TYPICA。

2 與本平台相關之發明等所生之一切權利,蓋無例外,均歸屬於 TYPICA。

3 有關TYPICA官方網站及本平台之一切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 TYPICA或已授權予TYPICA之權利人;本使用條款所授予之本平台使用權,不構成對 TYPICA 官方網站或本平台相關之任何智慧財產權之授權使用。

第28條(再委託)

 TYPICA 於本平台之營運及代行服務之履行過程中,得將其業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第三人辦理。

第29條(權利義務之禁止讓與)

1 使用者未經 TYPICA 事前之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其基於本使用條款或個別契約所生之契約上地位,亦不得將其基於本使用條款或個別契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予第三人,或提供作為第三人之擔保。

2 如 TYPICA 將與本平台相關之事業讓與予他公司,TYPICA 得隨該等事業讓與,一併讓與利用契約及個別契約之契約上地位、基於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所生之權利與義務,以及使用者之登錄資料與其他客戶資訊予該事業讓與之受讓人;使用者並於本項中,事前同意該等讓與。此外,本項所稱之事業讓與,除一般之事業讓與外,尚包括公司分割或其他一切導致事業移轉之情形。

第30條(不可抗力)

1 因地震、颱風、海嘯或其他天災,戰爭、暴動、內亂、恐怖行為,重大疾病、傳染病或病毒之蔓延,法令或規則之制定、修正或廢止,公權力之命令或處分,其他政府行為,爭議行為,運輸機構或通訊線路等之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個別契約之全部或一部(不含金錢債務)發生履行遲延或履行不能時,任一方當事人均不負其責任;惟受該等事由影響之一方,應即時通知對方該事由之發生,並盡最大努力回復履行。

2 如發生前項所定之事由,且存在足以認定個別契約之目的已難以達成之合理理由時,TYPICA 與使用者得經合意,解除個別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第31條(保密義務)

 使用者對於因使用本平台,以及透過本平台所進行之交易而知悉,關於本平台及 TYPICA 之資訊,應負保密義務;未經 TYPICA 事前以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洩漏。

第32條(本平台終止後之處理) 

1 於本平台相關服務終止,或依第9條規定退會時,若仍有尚未履行完畢之個別契約,則於該等個別契約所定雙方義務完成履行前,仍適用本使用條款之規定;並於該等義務履行完畢時,本使用條款及該等個別契約即告終止。

2 即使本平台相關服務終止,或使用者依第9條規定退會,本條、第27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第31條(保密義務)、第34條(損害賠償)及第39條(準據法及爭議解決機構)之規定,仍繼續有效。惟第31條(保密義務)之效力,僅限於終止日起五年內。

第33條(契約解除)

1 如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情形,TYPICA 得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立即解除個別契約之全部或一部。

⑴ 使用者於交付期限屆至後,仍未提領本件商品者

⑵  使用者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個別契約之任何規定,經 TYPICA 催告後 十四日內仍未改善者(惟交付期限之遲延,依前款規定辦理)

⑶  因主管機關處分而遭取消、停止或其他營業許可之限制者

⑷  使用者陷於停止付款或無法付款之狀態,或其票據(手形或支票)遭拒付者

⑸  使用者遭第三人聲請扣押、假扣押、假處分或強制拍賣,或遭受公法上稅捐之滯納處分者

⑹  使用者遭聲請或自行聲請開始破產程序、民事重整程序、公司重整程序或特別清算程序者,或自行提出聲請者

⑺  使用者作成解散、公司分割、事業讓與或合併之決議者

⑻  使用者之資產或信用狀況發生重大變動,可能影響其履行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所規定之債務者

2 TYPICA 得依第34條之規定,就前項解除所生之全部損害,向使用者請求賠償。

第34條(損害賠償)

1 即使因使用本平台或與本件商品之交易相關而致使用者發生損害,除因 TYPICA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外,TYPICA 概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2 即使依前項規定 TYPICA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其賠償範圍亦僅限於 與 TYPICA 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之直接且通常損害;對於所失利益、間接損害、特別損害、附隨性損害或其他類似損害,不論是否具有可預見性,TYPICA 均不負賠償責任。

3 TYPICA 對使用者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總額,無論任何情形,以該損害所涉交易中,TYPICA 實際自使用者收取之手續費為上限。

4 本條之規定,不影響TYPICA依其另行提供之品質補償服務責任及其內容。

第35條(遲延損害金)

 如使用者於付款期限屆至後,仍未支付本件商品之價金、各項費用或手續費,使用者應就該等未付款項之付款期限翌日起至清償完畢之日止,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損害金,支付予生產者或 TYPICA。

第36條(期限利益之喪失)

 如使用者違反本使用條款或個別契約之任何規定,符合第8條第1項各款之一之事由,或於付款期限屆至後仍未支付本件商品之價金、各項費用或手續費時,則使用者就其對 TYPICA 及生產者所負之一切債務,即喪失期限利益,並應對TYPICA 及生產者立即清償全部款項。

第37條(排除反社會勢力)

1 使用者表示並保證,無論於現在或將來,其本人及其董事、監察人、員工、主要股東、實質控制人或其他實際參與經營之人,均不屬於下列任何一項。

(1) 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關係企業、總會屋或其他與前述相當之人,以及其他反社會勢力(以下稱「反社會勢力等」)。

(2) 組織犯罪集團、犯罪組織或其他與前述相當之團體或個人(包括黑手黨、幫派、卡特爾、恐怖組織等)。

(3) 受聯合國、美國、歐盟、日本或其他政府或公權力機構指定為經濟制裁或交易限制對象之人(包括制裁對象或制裁團體等)。

(4) 涉及或有可能涉及洗錢、資助恐怖活動或其他違法行為之虞者。

2 使用者並保證,其本人或利用第三人,不從事下列任何行為。

(1) 向反社會勢力等提供資金或其他便利

(2) 助長或參與反社會勢力等之活動

(3) 對 TYPICA 或第三人實以威迫、詐術、脅迫、暴力行為或其他反社會行為

3 如使用者違反前二項之表示與保證,TYPICA 得 不經任何通知或催告,解除與該使用者間之契約之全部或一部,或停止其使用本平台。

4 於前項情形下,TYPICA 對於因該解除或使用停止而致使用者所受之一切損害,概不負任何責任。

5 如因使用者違反本條規定而致 TYPICA 遭受損害,使用者應向 TYPICA 賠償其全部損害。

第38條(可分離性)

 即使本使用條款之任何條款被認定為無效或違法,該無效或違法於任何情形下,均不影響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之其他條款,亦不損及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之整體效力;本使用條款之其他條文及各個別契約,仍完全有效並持續具有效力。

第39條(準據法及爭議解決機構)

1 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以日本法為準據法,並依日本法解釋之

2 因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所生之一切訴訟,以東京地方法院或大阪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40條(協議事項) 

 就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未規定之事項,以及對於本使用條款及個別契約之解釋有異議之事項,當事人應本於誠信原則,經協商後妥善解決該等爭議。